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

    【政策内容】

    (一)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

  对在本市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对入选中央和本市“千人计划”等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政府向公安部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经本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的范围,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或者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者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双自”地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或者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国内高校毕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创业,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其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允许注册在“双自”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和外资研发中心聘用世界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来上海就业。

  持有工作许可证明来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入境后可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工作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计划来上海投资或者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可凭投资证明或者创业计划、生活来源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S2字签证(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B证有效期限,最高期限可到10年。对科技创新人才放宽申请条件,进一步发挥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持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可直接办理B证。进一步提高持B证人员的市民待遇,持B证人员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按照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按照规定在居住地就近入学;可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办理提取或者转移手续;工薪收入所得及创办企业(法人)合法利润所得可兑换成外汇汇至境外。

  (二)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

  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

  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落户引进。

  (三)健全人才引进的便利化服务机制

  对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2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3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申请有效期为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允许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在沪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进一步为非上海户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可由用人主体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深化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通车”。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政府部门建立职称评审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等,引导建立由行业组织或者龙头企业牵头,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限制性条件,并逐步与相关福利待遇脱钩。

  (五)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双向流动

  允许科研人员在岗或者离岗创业。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对担任职能部门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六)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

  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探索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改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或者发明团队之间,可通过约定方式,分享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奖励。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机制

  高校、科研院所制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或者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是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除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可按照规定获得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落实高校对成果转移转化个人和团队的股权奖励登记。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八)拓宽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

  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形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与国内外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等方式,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创新保险产品,分散创业者创业风险。简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外汇结汇、直接持有境外关联公司股权及离岸公司进行返程投资等有关审批手续。

  发挥主板、创业板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

  (九)加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创业人才摇篮。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培育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吸引国际孵化器入驻上海。推进事业单位孵化器改造,鼓励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团队管理运营。深化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三证合一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市场准入提供便利。进一步深化创业导师和创业学院建设,开展创业服务品牌活动。调整财政投入方式,加强对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资助,加大政府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力度。

  增强创新创业专业化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加快发展技术交易、经纪、投融资服务、技术评估等一批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完善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政策,培育扶持学会、研究会和民办科研院所充分发挥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发起组建行业研发机构。加强技术经纪人培育,发展技术经纪人行业组织,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

  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对创业团队和科技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给予补贴,鼓励和引导科技企业利用外部科技资源开展技术创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十)营造人才宜居宜业环境

  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加大保障房配建、集中新建、代理经租等公租房筹措力度。规范优化外环内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房主要作为面向社会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平台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不超过15%。鼓励各区、产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向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租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等形式的人才住房资助。

    有效期】自2016926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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